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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出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宿迁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强化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管理者审慎履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控制投资经营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2017年6月,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制改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以及其他等10个方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办法》结合宿迁市市属企业实际,根据资产损失的金额大小及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三个等级,并对资产损失标准予以了量化。同时,明确经营投资责任类型,依据责任人对认定的资产损失所起的作用大小,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办法》细化了责任追究方式,对于资产损失相应责任人的处罚,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各项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办法》规定,责任追究遵循受理、调查、处理和整改四个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工作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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