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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市属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连云港市国资委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工作部署,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属监管企业实际,制定印发了《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监管工作做到“四个突出”。
突出权责明晰,落实管理责任。作为履行市政府出资人职责的职能部门,连云港市对市属监管企业投资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国有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对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管。国有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并承担相应责任。
突出规范管理,加强制度建设。重点推进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开展投资效果评价。还对企业投资管理的重点环节做出了明确、详细的指导意见,推进监管企业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理性投资。
突出系统思维,强化全程管控。办法对投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事前强化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及负面清单事项核准,事中着重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检查;投后重点围绕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资效果等开展评价,进一步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突出放管结合,明确负面清单。制定市属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投资和特别监管投资项目类别,实行差异化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明确了审核程序,其它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对重大的特别监管投资项目,实行监管企业和国资委“双论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