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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009 公开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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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3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6-10 09:58 浏览次数:

徐章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共同富裕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简称133号文),明确了员工持股试点有关要求。我省以此为依据,对国企改革员工持股工作加强指导,稳妥推进,试点企业动力活力不断增强,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在引才聚才、创新创业、内部改革、经营发展等方面取得很大进步。

下一步,按照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要求,我们将遵循133号文有关规定,一是细化政策、稳慎推进,从员工持股操作性入手,做好改进和完善工作;二是严格把关、合理控制,对员工持股范围进行合理控制,避免员工持股政策泛化,重点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高的科技型创新性企业加大探索力度;三是深化改革,提升效应,进一步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更好发挥改革综合协同效应,推动员工持股企业选人用人、业绩考核、薪酬分配等内部改革落到实处。

二、关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可以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能切实保障员工利益,稳定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7年12月18日,国家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第36号),该文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根据文件要求,我省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定位、持续经营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在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备案后施行。

感谢对江苏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省国资委

2024年5月14日

联  系  人:范红庆

联系电话:025—83516172

抄        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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