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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居集团出台“国企版”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南京安居集团对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率先制定《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出庭应诉工作办法》,成为全省首个“国企版”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切实维护国企权益,提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压实诉讼案件主体责任。办法中要求参加应诉对象主要为集团及成员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集团本部涉诉案件应由集团分管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如涉诉事由是授予成员企业负责的项目及其他业务事项,相关成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诉讼案件应诉主体责任,负责案件的全过程应对和处理,明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应主动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进一步压实各级的履职责任,促进各级企业领导人更加认真组织投入应诉工作。同时,明确企业领导人员出庭应诉工作纳入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绩效考核范围,并由集团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各级企业领导人应诉纪律执行情况,并规定相应追责条款,确保压实应诉工作责任。

二是优化出庭应诉工作流程。办法突出源头控制导向,要求各成员企业应加强对潜在诉讼纠纷的事前控制与防范,避免轻微矛盾纠纷演化为诉讼案件,提前化解吸附矛盾。办法明确集团审计法务部作为应诉前扎口审核部门,督促各应诉企业在收到法院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将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等案件材料提交备案;在案件第一次开庭3日前,将证据材料目录、答辩状等提交备案;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将出庭情况、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提交备案;一审判决后,各成员企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于上诉期届满前3日内,将上诉状及证据材料目录提交备案,形成符合工作实际、效率质量齐升的应诉工作机制。

三是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权益。集团党委根据集团整体诉讼案件情况定期研究化解处置工作,推动各成员企业有力处置化解在手案件,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保值增值率。案件庭审结束后,涉案单位对案件主动进行反思剖析,认真组织研究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析案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做到举一反三,实现“以案促管”,切实提升维护国企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以实际行动扛稳国有企业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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